近日,克拉瑪依區(qū)人民法院妥善調解了一起因房屋租賃引發(fā)的糾紛,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。
今年4月,租戶黃某有意租賃房東丁某的門面房用于餐飲經營。在簽訂合同前,丁某明確告知黃某,該門面房系隔斷而成,需預留部分空間作為消防通道,不具備從事餐飲行業(yè)的法定條件,在行政機關可能無法完成注冊登記。然而,黃某依然選擇簽訂合同,并對店鋪進行了裝修、裝飾。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時,該門面房因消防驗收不通過,無法辦理相關手續(xù),致使房屋閑置,無法正常開展餐飲經營活動。
為此,黃某單方面提出解除租賃合同,要求丁某承擔所造成的損失,并返還租賃期間產生的暖氣費、水電費等費用。丁某則認為自己已盡到告知義務,不同意黃某的訴求,雙方爭執(zhí)不下,最終訴至法院。
開庭前,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證據(jù)交換。法官經審理認為,丁某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向黃某說明了門面房的實際情況,且在租賃合同中也對門面房狀況進行了明確表述,不存在故意隱瞞的行為。而黃某在知曉存在風險的情況下,仍然自愿簽訂合同,也需對自身的選擇承擔相應責任。
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向,確認解除租賃合同,黃某向丁某支付其墊付的暖氣費等1000元。